9月1日,江苏省工商局顺利完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改造,新功能可以正式上线使用了!
根据国务院决定取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等四项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事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
新功能有什么变化?
1、营业执照遗失无需登报声明,又省了一笔钱!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事项取消后,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小提醒:此次取消的是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的作废声明,其他法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仍需登报(如公司注销、减资、合并分立等。)
2、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放宽名称使用条件!
过去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3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现在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再做审查要求。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例如:“江苏xx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时一并提出。登记核准后,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将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中的母企业名下进行公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集团母公司应当及时将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3、取消了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取消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均改由登记机关履行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登记信息公示义务!
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公司无须再办理分公司设立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无须再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由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进行公示,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与隶属企业登记机关的信息共享,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归并到公示系统的隶属企业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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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萌
审核:王海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