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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供电公司强制缴纳“住宅小区电网配套费”被指滥用行政权力

2023/3/11 23:06:21发布57次查看
山东烟台玉山花园住宅小区配电项目负责人董香志日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国家电网烟台供电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强制住宅建设企业缴纳“住宅小区电网配套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尽快督促其纠正错误做法,确保国家政令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重点建设港口城市烟台畅通无阻。
在一份题为《关于国家电网烟台供电公司拒绝供电的情况反映》的书面材料中,山东烟台玉山花园住宅小区配电项目负责人董香志陈述了事情经过:2018年6月5日,我们在办理烟台玉山花园(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自管小区)用电申请中,6月14日国家电网烟台供电公司营销部拒绝办理用电流程拒绝供电。工作人员并告知,必须缴纳“住宅小区电网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5元),配电工程必须由供电公司统一收费、设计、施工建设
为保障企业正当权益,我们不同意将我公司投资建设的配电设施资产移交给供电公司管理,我们申请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自管小区”,不是申请统管小区,我们不同意将资产移交给供电公司管理,我们不愿意缴纳电力配套费不做“统管小区”。“自管小区”与“统管小区”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用电管理方式,不可以混为一谈,产权单位有法定选择权。而烟台供电公司利用国企垄断地位,以高出市场价40%的工程价格对房地产配电工程实施暴利垄断,强买强卖,达不到目的就拒绝供电,拒绝批复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自管用电方案。
我们认为,烟台供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其二,国务院196号令《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据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已将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住宅小区电力工程配套费垄断文件,以及供电公司收取房地产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费的行为,定性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2016年,就群众举报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发改委组织开展了调查,分别听取了有关部门、供电企业、房地产企业和住宅业主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家发改委督促相关地方对照《反垄断法》,清理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求于2017年5月30日前清理纠正完毕。
试问:国家电网烟台供电公司在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下达清理纠正“新居配”、排除限制竞争规定之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视而不见无动于衷仍然坚持垄断,强制住宅建设企业缴纳“住宅小区电网配套费”,拒绝供电,与国家法规政令背道而行,到底有没有人管?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什么没有人管? 难道说山东烟台是法外之地吗? 难道说国家法律部门规定是废纸空谈?需要指出的是,烟台玉山花园住宅小区与业主签订交房时间是6月30日。如果无法按时供电,必将激发900多户业主矛盾,后果不堪设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此,我们恳请国家电网纪委监委领导,及时纠正烟台供电公司强制住宅建设企业缴纳“住宅小区电网配套费”、拒绝供电的错误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供电义务,确保国家政令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重点建设港口城市烟台畅通无阻。
新闻链接:
“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得以纠正
2016-12-29 来源: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子站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多起举报,反映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下称“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调查,分别听取了有关部门、供电企业、房地产企业和住宅业主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督促相关地方对照《反垄断法》,清理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全国共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出台了“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各地高度重视,及时清理纠正。截至目前,已有10个省份完成清理调整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重庆等地停止执行相关文件。2016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明确,停止执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1月7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明确,暂停执行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2013年9月1日,山西省物价局明确表示,《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试行)的批复》试行一年期满,停止实施。
二、辽宁吉林修改相关文件。2016年1月12日,辽宁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完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删除了“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的内容。2016年8月15日,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完善向新建住宅小区收取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的通知》,删除统一建设规定。
三、河北等省废止相关文件。2016年1月15日,河北省物价局和住建厅废止原《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月7日,黑龙江物价监督管理局废止原《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6月28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原《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江西天津放开收费标准。2016年11月16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自12月1日起,放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供配电设施施工企业协商确定。2016年12月16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实行市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电力设施建设企业,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督促尚未调整相关政策的省份加快工作进度,同时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地、市、县相关政府部门尽快清理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做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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