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照gb50493规范中解释,可燃气体是指甲类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汽。所以乙b类可燃气体 ,正常情况下可以不做气体报警设计。在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中3.0.2中提出: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假设现有一物料为辛醇 丙a、闪点为81℃,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做可燃气体报警,但工艺操作温度为110℃,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单纯的按照gb50493中辛醇为丙a类不需要,但按照gb50160 就需要做气体报警设计。曾问过一专家,报警器规范没有说要按照升级后的设置,应该还是按照原始的分类设置。二、可燃气体探测范围gb50493生产装置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如果把这个范围比作圆,那么这个圆的直径是10m还是说直径20m????三、当探测范围存在多种可燃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如何选择?假设既有甲醇、钛酸四异丙酯或者其它可燃气体,探头探测应如何选择?或者是说不能被同种探头检测的介质是不是应该安装两种检测探头?四、安装高度 根据规范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探测时,探测器高度宜高释放源0.5~1m,在同一个探测范围内 不同的设备 探测高度如何确定?例如:一个泵与反应釜 高度差相差1.5m,如果是采用一个探测器 这个高度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