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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年底对外开具发票,就一定要缴纳所得税吗?

2024/1/25 20:44:46发布13次查看
给客户公司审帐时,看到这么一个业务处理,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
案例:
济南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还没有开始施工,但为了提前收取款项,给甲方开具了一张11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做账?是否做收入?
企业会计这样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万
等到收款,在冲减应收账款
这样处理是否正确,会不会使本期收入增大,会不会造成多交企业所得税?
广东新兴企业财富安全研究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因为还没有开工所以说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11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增(销项税额)11万元 不能确认收入,如果收取了工程款,也只能暂时计入预收账款 注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一正常申报100万元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不用申报收入。
问题:
增值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中收入金额不一致是否有风险?年底是否需要调整到一致?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的销售额是按照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确认的销售额,在会计报表(利润表)中列报的营业收入是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二者确认的依据不同,产生的差异属于正常现象。
当然如果这样处理,企业的解释成本可能会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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